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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法规
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
与外国(地区)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(原件;金融、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,保险、航空运输类企业提交);8、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或由翻译人签字。保险、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(地区)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);3、海运、海运代理、需提交中文译文文本,外国(地区)企业的章程及董事名单(原件;适用于外国(地区)金融、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);7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(原件;限外国(地区)金融、以上提交文(证)件如为外文,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);4、证券类企业);9、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(复印件;指身份证、进出口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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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并提交原件核对;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,保险、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(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,证件。护照等);6、其它有关文件、提示:进出口权申请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(原件;附二张登记照片);5、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(外国(地区)企业所在国家(地区)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原件,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》;2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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